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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公司怎么要回(法定代表人向你借的钱,怎么向公司主张返还?)

案例背景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公司提供担保,款项的用途是公司经营发展使用,然而,当债务到期后,法定代表人、公司却拒绝或无力偿还借款,此时,如何尽可能拿回款项,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是极具研究价值的问题。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A公司系二人的“夫妻店”,甲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乙为公司的监事,2019年5月16日,甲向丙借款70万元,月利率2%,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还款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还款期限到期后,A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丙出具一份担保书,担保书载明:因A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甲从乙处共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经A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自愿代为偿还该借款的全部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责任期限为全部债务偿还完毕为止。甲签字并捺印,甲代乙签字并捺印。后甲方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也一直未承担担保责任,无奈之下,丙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1、甲、乙向丙偿还全部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2、A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个经典的民商法相融合的案例,是一个充分体现律师专业价值的典范,从诉讼策略来讲,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被告越多,意味着承担责任的主体可能越多,责任主体越多,则原告债权获得清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便是如何对更多的主体行使权利。具体到本案中,甲毫无疑问是承担还款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乙承担责任问题也不大,在此不赘言,值得思考的是,丙是否有权请求A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对应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经过我们的研究,我们得出以下答案:丙有权请求A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体而言,一是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二是请求其承担债务人的直接还款责任,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很明显,这两个请求权基础所对应的举证责任存在显著差异,我们不得不预判适用这两个不同的规定可能带来的不同的案件处理结果。第一,若适用担保法的规定,那么,法院肯定要审查是否存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丙是否属于对股东会决议已尽到必要审查义务的善意相对人(提请注意: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后,此审查义务已不限于形式审查,而应当进行合理审查),而本案不利的点恰好在于,丙对于代签的行为是明知的,其并非善意相对人,因此,本条规定不太适合。第二,若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本案的案情完全符合该款的构成要件,丙请求甲、乙及A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定能够得到支持,最终的处理结果与我们的预想完全一致。本案的一个重要证据是担保书,若不仔细加以分析,很容易发生直接依据该担保书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如此也就陷入很大的诉讼风险中。因此,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应当充分细致研究案情,切忌想当然,细节往往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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